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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二轮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09-24 点击量:2464苏科函〔2013〕333 号
省科技厅关于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第二轮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7月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共同签署的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精神,为共同推动江苏与芬兰企业间技术创新合作,江苏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联合设立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双方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 目前首轮计划已经结束,经过双边联委会共同讨论,首轮计划双方共同支持了10个产业研发合作项目。依据双边联委会确定的2013年工作计划,双方决定于2013年9月开始共同征集第二轮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范围及条件 合作双方在高技术领域开展的,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的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技术转移和应用等项目。项目应具有明确商业前景、良好社会效益并能为两国产业发展带来共赢。 本轮项目征集包括清洁技术领域,生物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电子信息通讯领域。重点支持清洁技术领域。 本轮项目征集必须是双方已达成合作协议和意向的产业研发合作项目。 项目基本条件: 1、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 2、项目创新水平高,合作内容为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或引进芬兰高技术在我省应用并实现产业化。 3、项目成熟可行,合作双方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具体要求见附件:《第二轮产业研发项目联合征集通知(2nd Call for Proposals)》。 二、具体组织方式 1、本次合作项目的征集采取自主申报、共同申请方式。双方已达成合作协议和意向,或有明确合作伙伴并正在商谈的项目,请合作双方共同填写《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双边合作项目表》。 2、项目征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对接和受理,合作双方应在项目征集截止日期前将《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双边合作项目表》各自同时提交给双方计划执行机构;第二阶段为合作经费申请,通过初步筛评的合作项目的双方,按规定分别向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提交计划正式申报书。 3、我厅将会同芬方对第一阶段联合征集的双边合作项目进行初步筛评,确定正式参与第二阶段各自国家计划项目申报清单,江苏芬兰合作项目将在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予以支持。 4、我厅下属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将帮助有明确需求的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具体合作项目。江苏企业需要寻找芬方合作伙伴的项目,请填写《江苏企业对芬兰合作需求信息表》。 5、本文件及相关表格可在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查询并下载,本轮项目征集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1日。 三、联系方式 1、江苏方面项目协调人: (1)王宇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助理兼业务发展主管 (项目对接及征集服务) 电话:025-85485882,传真:025-85413153 电子邮件:bio-w@163.com (2)郭红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副处长 (项目管理及政策咨询) 电话:025-57713559,传真:025-57714182 电子邮件:guoh_kj@163.com 2、芬兰方面项目协调人: (1)Karen Jiang (蒋颖)女士 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上海)高级经理 (项目对接及征集服务) 电话:021-61041475,传真:021-61041432 电子邮件:karen.jiang@tekes.fi (2)Jarmo Heinonen先生 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上海)主任 (项目管理及政策咨询) 电话:021-61041477 电子邮件:Jarmo.e.heinonen@tekes.fi
附件:《第二轮产业研发项目联合征集通知(2nd Call for Proposals)》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22日
附件
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 第二轮产业研发项目联合征集通知(2nd Call for Proposals) 2012年7月,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共同签署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同意共同设立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旨在支持双方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方面的产业研发合作及面向全球市场的产业化。 在此协议框架下,双方设立资助机制来支持江苏企业和芬兰企业开展的联合研发合作项目。此计划在江苏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实施,在芬兰由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负责实施。 本轮项目征集包括清洁技术领域,生物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电子信息通讯领域。重点支持清洁技术领域。 1、基本要求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至少各有一家科技型企业对联合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有强烈的合作愿望; 2) 双方申报主体必须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只能作为项目参与单位申报; 3) 联合研发项目必须有较高的创新性并且以产业化为目的; 4) 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5) 合作项目应阐述双方对项目所做的贡献和分工; 6) 合作项目应体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且对双方均有重要意义。 2、资格认定 江苏方:在江苏注册、运营,且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芬兰方:在芬兰注册、运营,且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3、资助金额 (1)依据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江苏省科技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合作项目的研发投入进行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申请并经核准的项目研发投入。 (2)依据芬兰法律和规章制度,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Tekes提供的支持经费不超过企业申请并经核准的项目研发投入的50%。 4、项目征集流程 项目征集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项目对接和受理:合作双方应在本轮项目征集截止日期前,分别按各自政府要求完成项目表的填写,江苏企业完成《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双边合作项目表》的填写,芬兰企业参照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网站表格,并各自同时提交给双方计划执行机构。本轮项目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征集,2013年11月31日之前提交双边合作项目表。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将共同对合作项目表进行初步筛评,并于2013年12月18日前通知项目合作双方初步筛评结果。 第二阶段为合作经费申请:通过初步筛评的合作项目的双方将于2013年12月18日后,根据各自国家的计划管理程序和规定要求,分别向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提交各自国家的计划项目正式申报书以争取经费支持。 注意:在项目对接和受理阶段,企业可暂时提供意向协议或初步合作协议;但在合作经费申请阶段,企业必须提交正式协议。本轮征集截止日期后收到的合作项目,将在下一轮征集中予以考虑。 5、项目评审 江苏省科技厅和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合作项目分别进行独立的专家咨询和评审,并提出资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议。最终合作项目的资助决定将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共同做出。 6、支持决定的公布 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将会对共同支持的项目以及支持经费告知项目合作双方,约在2014年6月公布最终结果。 7、项目实施前的要求 在项目获得批准后,经费下达前,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将通知双方项目负责人完成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文本。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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