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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关于印发《镇江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5 点击量:4886

镇财教〔201222

  各辖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镇江新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镇江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江苏省知识

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我市拟定了《镇江市专利资助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镇江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附 件

镇江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镇江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市财政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避免重复资助,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与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混合使用,统一下发,用于支持我市单位和个人向国家和境外申请专利,并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促进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第三条 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本市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本年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国(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 号)执行,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项目市级不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一)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申请费、实审费等费用1200 元;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 元;对权利要求超过6条、属于企业核心专利的优质发明专利,每件再奖励2000

(二)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600 元。

(三)获得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3 月底前,向所属辖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三)缴纳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提供的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应签署申请人姓名;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报优质发明专利的,须提供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辖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镇江新区经发局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截留、挪用市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区域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辖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 月底前将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辖市、区资助资金投入情况)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镇江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参照本办法,制定修改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