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镇江新区鼓励和扶持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3-09-25 点击量:3813
镇新管发〔2008〕53号 第一条 设立高新技术创业园(含镇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以下简称高创园)种子资金和创新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创园中处于初创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在孵企业发展。 第二条 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合资成立镇江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点用于高创园入驻企业中技术水平高、发展态势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阶段的高新技术项目的风险投资;协助企业联系社会投资融资等机构,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其它风险投资的投入;对经认定资信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在反担保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担保。 第三条 对经认定符合入园条件的科技孵化企业租用高创园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给予100平方米以内(包括100平方米)面积前两年免收房租的优惠;鼓励高创园毕业企业在我区进行产业化,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给予新区同类地块土地出让金下浮15%的优惠,租用新区标准厂房的,三年内给予所支付市场价房租15%的补贴。 第四条 经认定符合入园条件的高创园科技孵化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对其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15%),第一年、第二年分别给予100%和50%的奖励。 第五条 入驻高创园的风险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的70%、50%和30%的奖励。 第六条 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于自主创新产品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经审核认定,以其增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为基准,自增资当年起两年内,对其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15%)。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要求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参照国家税法享受相关政策外,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30%的奖励。 第八条 入驻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除省、市资助外,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对其缴纳的申请费用给予全额扶持。对当年申请专利总量达150、100、80、50、30标准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5万、4万、2万、1万元(1个外观设计专利为1个标准件,1个实用新型专利折合2个标准件,1个发明专利折合4个标准件)。对当年区内企业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国内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 对当年新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20、1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7、4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1.5、1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国家重点新产品二年、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年的时限,给予其相应产品所缴纳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25%-40%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第十一条 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当年新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该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以项目为载体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当年申报的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计划项目,按国家级每项资助5000元、省级每项资助3000元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列入国家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级认定的指导性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000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认定的指导性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000元的资助。同时,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基(资)金项目资助的,新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第十四条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十五条 以评估后的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入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70%。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或团队项目经筛选、论证后落户我区,根据项目进度及实施情况,在种子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落户我区后,经专家论证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引领我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资助。 第十七条 入驻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可提供120平方米以内的孵化场地作为其项目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房租。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入住高创园专家公寓的,给予二年内免收房租的优惠;在镇江购房入住的,经个人申请并批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人的补贴。 第十九条 入驻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经申请和确认后,对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15%)。 第二十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所规定政策的企业或单位须在我区注册和纳税;同一时期,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类优惠政策条款的,以较优惠的政策条款兑现,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须由人才或团队所在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高创园和新区经科局联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由新区组织人事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我区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条款与本办法相应条款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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