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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关于印发《镇江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1 点击量:1795

 

各辖市(区)科技局,镇江新区经发局,镇江高新区科技局,各驻镇和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内外高校院所开展广泛的产学研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1月5日

 

 

镇江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与镇江市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镇江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镇江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本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的项目。

第二条 奖励对象包括驻镇及市属高校院所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的项目,本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外高校院所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自主设立的项目,列入镇江市级及以上科技等部门的项目;研发创新与产业化项目,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研究院等科技平台项目。

二、奖励原则和等级

第四条 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合作共赢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优先奖励与小微企业合作的研发创新类项目,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的产业化类项目,与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园区共建的科技平台类项目。

第六条 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一般一等奖数额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其中: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4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三、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项目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且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经营运行业绩;无不良信用记录、违规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 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已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已实施完成,通过镇江市级及以上科技等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行业协会组织的验收或鉴定,且完成时间在申报前两年内。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镇江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申报表》,并经合作双方认可盖章后,报合作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材料真实性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签字盖章。其中,与驻镇及市属高校院所合作的项目由合作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与市外高校院所合作的项目由合作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简介(包括项目技术概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状况等);项目合作协议(如技术开发合同等);验收(鉴定)证书;合作企(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支付给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费用凭证和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等。

第十一条 镇江市科技局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根据项目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技术创新水平、社会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形成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及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奖励项目和奖项等级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镇江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专家咨询意见后,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奖项等级。

五、奖项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镇江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拟奖励项目,并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实地查证等方式核实情况。有关异议的处理,在受理后的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给提出异议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完成人以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骗取奖励的,由镇江市科技局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取消申报该奖项资格三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奖励颁布

第十五条 由镇江市科技局颁发产学研合作奖奖金和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驻镇高校与本地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试行)》(镇政科〔2010〕5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镇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